退运货物因“品质”或“规格”原因**复运进出境,且在原进出境放行之日起1年以内的,征免性质可填报“全免”。
需要注意的三点
(1)品质规格
“品质规格”原因,需要详细举证不符合*公约、地区标准或者合同中有关品质规格的要求,不能简单将原因说明为“质量不好”等;
(2)起算期、截止期
时限起算期为原进出境“放行之日”,截止期为“复运进出境”之日,不可以与“申报之日”混淆;
(3)把握“原状”概念
把握好“原状”的概念,应与原进出境货物的形态一致,不能经过加工、修理、改装,一般也不能被使用过,还有一些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。
退运货物需要提交的单据
1.原报关货物的相关资料:包括原报关单、合同、发票、装箱单等;2.买卖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;
3.退运的书面申请;
4.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的,海关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,应提交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证明;
5.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在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,应提交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。